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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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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kaiyun全站司会计制度

2024/12/18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防范金融风险,促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金融党工委、监事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四)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季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节假日顺延,下同)内报出;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司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七)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除公司取得的待处置股权投资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外,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1005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公司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公司,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下同)的外币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二)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固定资产成本;

  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按上述原则分别处理。

  二、公司向人民银行再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科目。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存款时,借记“购入贷款”、“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各种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公司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购入股票、债券,如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下同),应单独核算。公司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公司收到原已计入其他应收款的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

  公司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出售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投资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借贷方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六、公司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期末,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二、公司应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在具体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一般应按投资总体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金额;如果某类或某项短期投资占全部短期投资10%或以上的,也可按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金额。

  三、公司应于期末将短期投资的市价与其成本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成本的,应按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市价以后又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冲减已提的跌价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但短期投资市价恢复后冲减已提跌价准备的金额,应以已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金额为限。

  四、采用投资总体或投资类别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金额的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期末时,再予以调整;采用单项投资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金额的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其他单位收取的业务款项,包括处置贷款时发生的应收款项、证券交易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业务的应收款项等。

  二、公司发生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公司因股权投资(含待处置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公司应收的其他单位的利润,以及公司因债券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指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应收的利息),也在本科目核算。

  公司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应收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股利)。

  公司应于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公司购入债券,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收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已到付息期但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借记本科目(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期并已收到的利息,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收到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的利息,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公司发生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或部门、个人对预支款项报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开办费、超过1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发生的各项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一)公司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的证券,应按承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收入”科目。计算和结转代发行证券的成本,借记“证券发行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余额转为本公司投资,公司应按承购价,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在约定的期限内售出,按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本公司投资时,按发行价格,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三)公司采用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证券售出后,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公司应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公司发生各项发行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当发行项目完成,在确认证券发行收入的同时,结转发行费用,借记“证券发行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发行不成功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到当期营业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经支出但尚未结转的证券发行业务所发生的发行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中的本金部分。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中已入账的利息部分,在“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不良贷款时,按收购时该项贷款的原账面本金,借记本科目,按收购时原已入账的该项贷款的应收利息,借记“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科目,按收购时已支付或应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应付债券”等科目。

  三、公司和银行对公司收购的贷款本金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现值,并经批准认定后,按批准认定的价值,借记“待处置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金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本金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购入贷款本金损失”科目。公司应对转出的购入贷款的原账面余额、确定的现值等,在设置的“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本金,以及尚未处置的购入贷款本金所发生的损失。

  公司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中未入账的应收利息,在设置的“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公司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不良贷款时,按收购时该项贷款的原账面本金,借记“购入贷款”科目,按收购时原已入账的该项贷款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购入利息),按收购时已支付或应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人民银行款项”、“应付债券”等科目。

  公司购入的未到期贷款在未转入待处置贷款前按规定计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公司购入的逾期或呆滞贷款在未转入待处置贷款前按规定计收的利息,在“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三、公司和银行对原已入账的购入贷款应收利息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现值,并经批准认定后,按批准认定的价值,借记“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利息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利息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购入贷款利息损失”科目。公司应对转出的原已入账的购入贷款的账面余额、现值等,在设置的“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已入账的应收利息和其后计提的利息,以及尚未处置的购入贷款利息所发生的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对以买断方式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的本金和原已入账的应收利息,按照有关不良资产折扣和现值计算办法计算,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息的差额。

  三、公司和银行对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的本金和原已入账的应收利息,按规定的折扣和现值计算办法计算后,按照经批准认定的贷款本金部分,借记“待处置贷款”科目,贷记“购入贷款”科目;按经批准认定的贷款利息部分,借记“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贷记“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科目;按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息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本金损失、购入贷款利息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经批准认定的贷款本息的价值高于购入贷款本金和已入账应收利息的,则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中登记经批准认定的价值。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息的差额。

  公司购入贷款经批准认定的应收利息的价值,在“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对购入贷款按批准认定的价值从购入贷款转入本科目时,按批准认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购入贷款”科目;同时,按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本金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本金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购入贷款本金损失”科目。

  三、公司待处置贷款应当分别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进行核算。债务单位不能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贷款,应将该贷款作为不良贷款处理。

  如果借款人还清了所有逾期的利息(含未入账利息),而且在一定期间内保持了良好的还款记录,若此时借款合同尚未执行完毕,则应将该贷款作为正常贷款处理,并按规定计提利息。

  作为不良贷款处理的待处置贷款,其后债务单位因财务状况好转等原因偿还的贷款本息,公司应于收到时首先冲减已计的利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应计利息、购入经认定的利息”科目;收到债务单位偿还的贷款本息在冲减完已计的利息后,再冲减待处置贷款本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冲减后仍有余额的(属于未入账的应收利息),则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公司以债权重组方式收回待处置贷款,应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全部资产(不含现金,下同)的公允价值孰低计价;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其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如果所收到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在以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确定所接收的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当以每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1.债务单位以现金清偿债务,公司应按收到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现金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按待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公司收到的债务单位用以抵偿债务的现金高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公司应按收到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现金高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债权重组收益”科目,按待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2.债务单位以除现金外的其他资产清偿债务,公司应按收到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收到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按待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公司收到的债务单位以除现金外的其他资产清偿债务,如果用以抵偿债务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公司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1.在不附或有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为债权重组损失,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减少贷款本金部分)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减少贷款利息部分)科目;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则在债权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

  2.在附或有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不含或有收益的未来应收金额低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为债权重组损失;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不含或有收益的未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则在债权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

  3.在债权重组时,如果涉及未入账应收利息重组条款的,应将其豁免等情况在“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三)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债权重组的情况下,按照收回现金、非现金资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顺序,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五、公司将待处置贷款及其利息整体出售或转让,应按转让价格,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贷款及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债权重组收益”科目。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经批准认定的待处置贷款本金的价值。

  三、公司对购入贷款应收利息按批准认定的价值从购入贷款应收利息转入本科目时,应按批准认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购入经认定的利息),贷记“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科目;同时,按经批准认定的价值低于购入贷款应收利息的差额,借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购入贷款利息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置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购入贷款利息损失”科目。

  四、公司按期计提待处置贷款利息,应按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公司待处置贷款应当分别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进行核算。债务单位不能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贷款,应将该贷款作为不良贷款处理。

  如果借款人还清了所有逾期的利息(含未入账利息),而且在一定期间内保持了良好的还款记录,若此时借款合同尚未执行完毕,则应将该贷款作为正常贷款处理,并按规定计提利息。

  待处置贷款本金逾期(含展期)180天后,公司按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购入贷款及应收利息备查簿”进行登记。如果债务单位偿还逾期的贷款本息,公司应于收到时首先冲减已计的利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购入经认定的利息);收到债务单位偿还的贷款本息在冲减完已计的利息后,再冲减待处置贷款本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科目,如冲减后仍有余额的(未入账的应收利息),则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已作为不良贷款处理但尚未到期的贷款,其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利息,公司应于收到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入账的应收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购入经认定的利息),实际收到的金额超过应收利息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计息的,其原未入账的应收利息不作处理,待实际收到时再确认为利息收入,其后按期计提的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六、公司以债权重组方式,或以出售转让方式收回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的,比照“待处置贷款”科目的规定处理。

  三、期末,公司应对待处置贷款本息(不含未入账的应收利息,下同)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在检查时,应当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分析,充分考虑相关抵押物的价值、债务单位的未来发展前景等资料。如果估计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待处置贷款本息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特别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应当按照每一贷款项目计提。

  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按照当年处置贷款本息所发生的净损失与待处置贷款本息(包括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已入账的应收利息和孳生利息)的比率,提取一般呆账准备。

  四、公司根据债务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待处置贷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特别呆账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贷款呆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特别呆账准备--××贷款项目);如果本期应提数大于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应按其差额提取;如果已计提特别呆账准备的待处置贷款的未来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冲减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本科目(特别呆账准备--××贷款项目),贷记“营业费用--贷款呆账准备”科目,但恢复后冲减特别呆账准备的金额,应以已提特别呆账准备的金额为限。

  公司按照规定计提一般呆账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贷款呆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呆账准备)。

  五、公司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待处置贷款本息,经批准后,冲减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公司应按该项目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本科目(特别呆账准备--××项目),按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低于贷款本息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营业费用--贷款呆账准备”,按待处置贷款本息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待处置贷款损失,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特别呆账准备);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科目。

  六、处置待处置贷款本息时(包括债权重组、出售、转让等),应同时冲减已提的特别呆账准备。

  七、特别呆账损失准备应按每一贷款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一般呆账准备不进行明细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处置债权时,从债务单位取得的用于偿债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如原材料、机器、设备等,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

  公司在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或拆解处置被投资单位的全部资产时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三、公司以债权重组方式收回待处置贷款(不含现金资产,下同),应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孰低计价;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其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如果所收到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在以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确定所接收的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当以每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公司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按取得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取得的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科目,按整体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债权重组损失”科目。

  公司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的价值,借记本科目、“短期投资”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特别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科目,按整体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应收利息”等科目。取得的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五、各项待处置资产在持有期间内,因预计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借记“营业费用--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六、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待处置资产时,按出售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或贷记“处置资产收益”科目。

  七、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处置待处置资产时,应按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孰低作为取得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公司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按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

  如公司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公司应对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八、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待处置资产时,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租赁资产”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时,若预计未来收到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低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借记“租赁资产”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如果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高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借记“租赁资产”科目,按该项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高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九、公司应当设置专人妥善保管各项待处置资产,并对待处置资产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对于盘盈、盘亏的待处置资产,应查明原因,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待处置资产盘亏经批准处理时,按盘亏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待处置资产盘亏损失”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kaiyun全站,贷记本科目;如应由责任人员赔偿的,应按盘亏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为盘盈,按盘盈的待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待处置资产盘盈”科目。

  十、公司应当设置“待处置资产备查簿”,详细登记待处置资产的性质、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等资料。

  二、公司对所持有的待处置资产,在持有期间,应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对其价值逐项进行定期内部评估和检查。当导致某项待处置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某项待处置资产的单位价值较低、数量较大且具有相同或近似性质的,也可按综合减值率法计提减值准备。但公司应将这些待处置资产进行合理分类,并定期地对尚未处置完毕的待处置资产的价值进行抽样评估。在抽样评估时,应当考虑抽样评估的结果、样本的代表性、各类待处置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历史经验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地确定各类待处置资产的综合减值率。

  四、公司首次计提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时,应按当期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营业费用--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以后各期,如果当期应提数大于已计提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如果已计提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的未来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但恢复后冲减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应以已提减值准备的金额为限。

  五、处置待处置资产时,除按单项待处置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外,不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待期末时再予以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将待处置资产转为经营或融资租赁资产的价值,包括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现值和公司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和包装费等。

  二、公司将待处置资产转为经营租赁资产时,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资产”科目。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时,若预计未来收到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低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失”科目。

  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如果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高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按租出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借记本科目,按该项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高于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三、公司应以实际收到租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并按当期应摊销的租赁资产价值,借记“租赁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出售租赁资产,按出售租赁资产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出售租赁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处置资产收益”科目,或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

  出租资产在租用单位被损坏,提前报废的,按租赁合同规定应由租用单位赔偿的,应在收到赔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租赁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

  公司通过债权重组取得的待处置股权在“待处置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应根据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在实质上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在实质上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公司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公司,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公司应于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公司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在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其属于应由本公司享有的部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冲减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投资收益,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公司,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公司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年度终了,公司按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公司按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一般应以本科目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公司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与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相等后,才能将分享的利润再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按实际恢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因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公司拥有的权益减少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公司出售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股权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公司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进行备查登记。

  (一)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应以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与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孰低计价。

  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如果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

  公司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应按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如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贷记有关科目,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资产,按投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处置待处置资产时,如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按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短期投资”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如公司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按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短期投资”科目,按该项待处置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的待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待处置资产”科目。公司应对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三)公司转让或收回其他股权投资,如收回现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股权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如收回为固定资产,按收回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该项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回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按收回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收回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按分配确定的各项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该项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并对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如收回为除现金和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收回其他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有关科目,按该项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项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回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按收回其他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收回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按分配确定的各项资产的价值,借记有关科目,按该项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项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并对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或取得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三、公司购入的长期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自发行起至购入债券止的应计利息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成本,如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成本。投资成本与债券票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购买债券发生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长期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购入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记入本科目(应计利息);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记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不通过本科目(应计利息)核算。

  四、公司购入长期债券付款时,应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支付的手续费等各项相关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自发行起至购入债券止应计利息的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支付的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按自债券发行日起至购入日止的应计利息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或“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五、公司购入溢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或“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公司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或“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应计利息与应分摊的折价金额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公司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和已计未收到的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面值、应计利息)或“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按该项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折价,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公司购入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在本科目中设置“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的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科目,按收到偿还的现金部分,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

  二、期末,公司应对持有的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借记“营业费用--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投资,如果以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好转等原因,使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但恢复增加的数额应以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限。

  经确认为损失的长期投资,应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处置长期投资时,其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并结转。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在使用时,将其价值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或通过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二、公司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交纳的税金等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费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费等费用计价。接受捐赠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公允价值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公司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在建固定资产价值;除购建固定资产并可计入在建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外,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属于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以公允价值或国家规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拥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或公允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经批准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六、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处置资产损失”科目;如果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其他股权投资),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并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经批准处理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七、公司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可以单独设置“1806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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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二、公司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折旧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一般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四、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和个别或分类折旧年限(或规定的总工作量)计算确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确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按个别折旧率计提折旧的公司,可参照分类折旧的年限范围合理确定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卖残值所得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承担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取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和经营房屋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计价。

  除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在公司购买其他企业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高于被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入账。

  三、公司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拥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四、公司对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法律和合同或公司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公司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期限孰短确定期限摊销;法律未规定有效使用期限,合同或公司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期限的,按合同或公司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期限摊销;法律、合同或公司申请书中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公司预计的受益期限摊销;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3年的期限摊销。

  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并自开始使用当月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所取得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较小,也可于开始使用的当期将所发生的费用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公司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不能再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则应将该项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已入账但尚未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含装修装潢支出,下同)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二、开办费是指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益等支出。开办费应当从公司开始经营之日起,按3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按有效租赁期限或3年两者孰短的期限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三、公司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摊销完毕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发生应付账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人员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公司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公司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

  二、公司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借记“营业费用--人员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按规定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应付工资”等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的投资利润。

  二、期末,公司计算出应付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存入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暂收的款项等。

  二、公司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二、公司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营业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提费用的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时, 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二、公司发生各种应交的税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交纳的税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多交的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资金。

  (一)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约定的期限内售出,按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本公司的投资时,按发行价格,借记“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二)公司采用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售出后,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一)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代发行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证券发行总额,按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网上发行结束后,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按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计算的发行款项减去上网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实际发行的证券,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按合同规定未售出部分由本公司认购,转为投资的,按发行价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将发行证券款项交委托单位,并收取发行手续费和代垫上网费用,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贷记“应收账款--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应收取的发行手续费收入,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发行证券价款(即发行价格扣除公司代垫应收的上网费和应收的手续费收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通过柜台代理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售出时,按发行价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投资时,按发行价格,借记“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二)公司采用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证券发行总额,按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网上发行结束后,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按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计算的发行款项减去上网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实际发行的证券,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将发行证券款项交委托单位,并收取发行手续费和代垫上网费用,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贷记“应收账款--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应收取的发行手续费收入,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发行证券价款(即发行价格扣除公司代垫应收的上网费和应收的手续费收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公司通过柜台代理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售出时,按发行价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四、公司也可以设置“1007清算备付金”科目,核算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代理发行证券与交易所办理款项的清算,均通过“清算备付金”科目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代理发行证券尚未支付给委托单位或尚未清算的未发行证券的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采用租赁方式出租待处置资产,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收到客户交来的保证金。

  二、收到客户交来的租赁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最后几期以租赁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客户到期不交租金、公司以保证金抵作租赁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

  客户违约,公司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没收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从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借入的1年期(不含1年)以上的各种长期借款。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交付使用后发生的,直接计入利息支出,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行1年期及1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应另设“2110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三、公司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公司溢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的债券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按超过面值的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折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与实际收到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

  支付印刷费、宣传费及手续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公司为建造固定资产而发行债券的,其发生的发行费用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四、公司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公司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平均摊销。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溢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折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及尚未摊销的债券溢折价。

  二、向人民银行取得再贷款时,借记“存放人民银行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定期计提再贷款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到期偿还人民银行再贷款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人民银行款项”科目。

  二、收到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公司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公司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实物,应按公允价值或国家规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所拥有的份额,贷记本科目,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三、公司按法定程序经批准将资本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本科目有关明细账及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等。

  三、公司对于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大于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处理。投资者实际缴付资本时,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或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等,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所拥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公司接受的资产捐赠,按所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按规定将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科目。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公司应将“利息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证券发行收入”、“其他收入”、“债权重组收益”、“处置资产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各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利息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证券发行收入”、“其他收入”、“债权重组收益”、“处置资产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利息支出”、“证券发行成本”、“营业费用”、“其他支出”、“债权重组损失”、“处置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支出”、“证券发行成本”、“营业费用”、“其他支出”、“债权重组损失”、“处置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将“投资收益”、“汇兑收益”、“租赁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汇兑损益”、“租赁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公司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公司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转入)。

  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按规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转增资本的利润),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四、年度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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