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7
按照新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一般应为“××培训(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记者对照市教委审批的具有招生资格的57所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发现这些以自学、自学自考、培训、函授、继续教育等为“主要办学内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中大多都有“学院”字样。
《规定》还首次对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办学规模提出要求,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有20万元为风险资金。这一规定比以往的要求有所提高。
新规定还特别注重对学生权益的保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