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5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86项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89项项目名称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一次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条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受人事部门委托,行使以下管理职能:承办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设立、举办各类人才交流会的具体审核工作和《江苏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发放、年检的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
二、统一换发许可证。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年检工作,在2010年5月31日前为所有通过年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