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1
本报综合 日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办法》提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的范围开展办学活动,不得开展或者联合举办学制学历教育,不得开展文化学科培训、学历考试辅导、文化艺术辅导、医疗美容培训等培训活动,不得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义代理学历提升等不在办学许可范围内的事项。并且,应当规范教师管理,对拟招聘教师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与招聘教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办法》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在公示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监督检查。学员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因为学费等问题发生纠纷时,由双方按照培训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审批机关备案,如有修改应重新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如实准确说明机构、培训、收费、取证、就业等有关信息,不得以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招生,不得开展虚假宣传和恶性竞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