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4
本机关经过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行为立案调查后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行费一年以上(详见附表)。以上事实,有车辆信息和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截图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06月28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kaiyun全站、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kaiyun全站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详见附表)。
本机关于2024年08月07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乐安路391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乐东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kaiyun全站。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