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2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等要求。为进一步帮助本市科研事业单位、科研工作者及科研管理人员了解成果转化政策、开展成果转化活动,经过前期精心筹划准备,目前上海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手册正式推出啦!
手册通过提问形式,提供了200个与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业活动紧密相关的实务性操作解答。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聚焦成果转化基础知识、转化方式、成果定价等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相关的主要政策;第二章以解读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政策为主,同时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引育、技术转移合同等问题进行解答;第三章面向科研人员科技创业活动的实践问题,梳理了科技创业过程中的部分操作性知识。
拥有好的创业想法是创业成功的先决条件,找到创业想法是一个涉及观察、分析、创意和规划的复杂过程,创业者可参考如下要素分析创业想法的合理性:
(1)用户需求识别。通过市场调研了解用户需求、市场缺口及竞争对手的情况。
(3)参加创业培训。通过参加创业培训、研讨会等活动,提升创业能力,识别创业机会。
(4)测试可行产品。通过构建最小可行性产品(MVP),测试市场对创业者想法或产品的反应。
(5)分析市场资源。在分析自己能够获取的资金、市场、技术、管理等方面资源基础上,判断是否具有创业条件。
(6)学习政策法规。认真学习政府对创业活动的支持政策和相关法规,进而明确具体创业方向。
(7)考虑环境变化。对社会、文化、环境变化可能会带来新的市场和新的业务需求进行分析。
(8)开展专家咨询。向行业专家、导师或专业顾问咨询,获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9)技术持续迭代。创业想法需要不断进行迭代和优化,随着市场和技术的变化而调整。
评估创业想法是一个系统性过程,通过一些方法可以初步判断创业想法是否具有可行性和成功潜力,为制定创业计划和采取行动奠定基础:
(1)团队契合度分析。对团队成员性格、背景、能力、需求多个维度,进行创业契合程度分析。
(2)市场需求分析。从市场体量、待解决问题、过往迭代速度及进入市场策略等方面,进行市场需求分析。
(3)竞争情况判断。对技术壁垒、价格高低、产品现状等在内与市场竞争相关的现状和未来趋势进行判断。
(4)创业资源评估。对技术、资金、人力、客户、供应链等创业所需资源进行评估。
(5)技术可行性评估。客观评估创业计划实施的技术可行性及阶段,包括技术迭代速度、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技术市场化情况等。
(6)法规监管环境。对应行业现时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未来可能存在的变化,进行市场监管环境判断。
(7)盈利模式规划。商业的本质就是为盈利服务,如何赚钱,赚什么钱,能持续多久,创业活动需要有明确清晰的盈利模式规划。
(8)创业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法规风险、财务风险、环境风险、健康风险、团队风险、合作风险进行评估。
(1)法人资格。《民法典》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能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法人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其不是法人企业,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载明各类事项;有公司名称和住所。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其他同普通合伙企业。
(3)责任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4)税务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以公司为独立纳税主体,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5)组织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6)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7)融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股权、债权等方式融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吸收新合伙人,并进行债权融资,但不能开展股权融资活动。
(1)企业名称核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设立企业之前应当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企业设立登记。按照法定程序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一定的资料,经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经设立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之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获得税务登记证书。
(4)设立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规定在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设账户。
(5)开设基本存款账户。选择银行机构,开设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用于办理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6)刻制企业印章。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刻制企业所需要的法人印章、合同印章、财务印章等。
(7)其他必要手续。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性质,可能还需要办理一些特别的行业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风险主要有:
企业注册资本的确定应基于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求,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行业要求。某些行业可能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特别是一些需要特定资质或许可证的行业。
(2)市场信誉。较高的注册资本可能增加公司市场信誉,有助于增强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信心。
(4)风险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过低的注册资本可能限制公司扩张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5)投资吸引。投资者可能会考虑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为评估其稳定性和成长潜力的一个因素。
(6)银行贷款。银行在考虑贷款时,可能会参考公司的注册资本,较高的注册资本可能有助于获得贷款。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金无最低要求,在注册伊始也没有实缴要求。但是,《公司法》第47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否则公司需要承担资本催缴、权利丧失、违规处罚等。
如果公司进行市场化融资,有外部投资者尤其是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的,在其决定投资或出资前,基本都会要求创始团队完成注册资本金的全部实缴,并作为公司融资的先决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资本太高,会给团队带来较大压力。因此,不建议以较高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而是要结合行业要求、实际需求、资金筹集能力等综合考虑。
《公司法》第5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不仅是股东所达成的协议,更是公司的“内部宪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工商登记章程版本,是根据《公司法》的普适性的经营准则制定的,未必完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中特别约定的需求。公司股东通常需要通过进一步修订签署《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股东会决议方式、各股东权利义务、股权动态调整规则、公司决策机制、股权退出机制等事项,为公司后续经营中可能出现的意见分歧提供议事依据和决策约束力,避免出现公司僵局引发股东矛盾。因此,设立公司时可以直接使用工商版本的章程,但并非最优选择。
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指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公司法》第46条规定,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以下内容 :
“五证合一”政策实施之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已并入营业执照中,只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kaiyun全站。
(1)一般风险。公司历史沿革、过往横向合作、技术秘密、公司管理等合规风险;股权合作、商务合作等的合作风险;市场潜力预判、产品竞争、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经营成败等经营风险。
(2)特殊风险。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快速变化对业务产生重大监管变化风险;对于处理大量用户数据的创业公司,数据泄露或不当使用的数据安全风险;快速扩张可能导致管理上的挑战,如组织架构、文化建设滞后的快速增长风险;不恰当融资结构、企业失信等导致的债务风险;有限责任、无限连带等的股权结构风险。
当然,一切行为都有风险。如何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和拥抱风险才是关键。科研人员可以广开思路,让专业人做专业事,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共同创业,是顺利创业的重要选项之一。
细分市场也称为小众市场或利基市场(Niche Market),通常是指根据不同的需求、特征或行为将消费市场分成更小的、更具体的市场。细分市场由具有相似需求或兴趣的消费群体组成,这些需求通常没有被更具有广泛性的“大众市场”所满足。因此,科技企业的技术产品进入细分市场,面对的销售领域较为集中,竞争较少,但市场用户或消费者规模亦较小。创业者选择进入细分市场(小众市场)既有优势也有挑战。
选择创业伙伴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决定,创业伙伴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到创业旅程和公司的未来发展。选择创业伙伴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创业过程中通常要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否则可能会造成一盘散沙局面。实际控制人负责带领企业成长壮大,不断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所以在公司股权设计上,一般由实际控制人占相对较大的股权比例。
确定实际控制人时需要考虑以下要素:愿景与使命、领导能力、风险承担、长期规划、法律与合规、技能与经验、资金投入、市场与业务联系、公司治理结构、个人影响等。
共同创业的参与者的股权比例分配是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共同创业者的股权比例是创业各方综合考虑和持续的结果,需要所有创业参与方的一致认可。在共同创业合伙人的股权比例安排上,可以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为避免未来税收风险及潜在法律纠纷,创业伙伴应尽量实名参与,非必要一般不采用股权代持的方式。
在多人创业的情况下,“平均分配”的股权结构,容易导致公司僵局出现,对公司发展是不利的。假设三个股东,各占三分之一的股权比例,看似“公平合理”,但绝不“效率”。其原因是:
当然,初创企业股权结构设计,没有所谓“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创业者要根据创业团队人数、各自贡献、是否预留期权池等来进行整体分析和考虑。
大股东的“一票否决”权并不是天然拥有的,需要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来确定,同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是否能实行“一票否决”应依据公司的具体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赋予大股东否决权时,应确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遵守透明度和公平性的原则。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要考虑以下要素:
(1)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选择信任的人(直系亲属在股权还原时免个人所得税)代持股份。但需注意的是,企业未来要走上市之路的话,在报告期之前务必还原,且不排除会进一步审查代持原因。
(2)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参与项目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持有项目公司虚拟股票。在这种模式下,部分公司仅在公司内部登记和流转持股信息,对于这些信息不进行工商登记、不对外公示。
无论是股份代持还是其他形式,首要前提是合规转化和单位备案登记,不能违法或者违反单位规定。
股权代持是一种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股权处置方式。但股权代持可能带来较多法律风险:
因此,在进行股权代持安排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如签订明确的代持协议,进行必要的质押登记,要求其他股东进行书面确认等,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在各地招商引资过程中,会根据国家规定,设定不同的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创业者对企业落地的地区和园区选择十分重要。项目早期如果能获得地方资助政策的支持,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融资的压力。
在实践中,很多科研人员初创的企业会把总部或者产业验证基地设在全国各地,虽然拿到了一些政策支持,但疲于多地奔波,团队效率低下,导致在市场化竞争中很快落于下风。
因此,建议考虑“总部研发(如上海等人才聚集地)+产业基地(产业链上下游聚集地)”模式,充分组合区域优势+政策优势+产业优势,保证初创企业在最需要生长的时候得到充分的能量支持。
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技术、管理、营销之间的平衡取决于企业的规模、业务模式、市场地位以及其所在行kaiyun全站业的特定要求。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可分别采取不同策略:
(1)初创期。企业在这个阶段通常专注于技术研发,以创造独特的产品或服务。初创企业通常规模较小,人员较少,产品或服务尚未被广泛接受,管理和营销可能相对次要。
(2)发展期。随着企业的增长,管理的重要性逐渐增加,以确保有效的组织结构和流程。营销的重要性逐渐增加,因为企业需要更好地理解市场趋势和客户需求。技术仍然是重要的,但可能需要更注重于提高效率和质量。
(3)成熟期。在成熟阶段,企业可能需要平衡技术、管理和营销的各个方面。技术需要转向创新和优化现有产品或服务上,管理需要确保组织稳定性和效率,营销则需要更好地理解市场趋势和竞争对手的行动。
对前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7)优先认购权。在公司发行新股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购新股。
(8)转让权。股东有权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但需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
(11)诉讼权。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13)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14)参与重大决策权。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如合并、分立、解散等。
(15)监督权。股东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出质询。
(16)其他权利。根据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可能还享有其他特定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是否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取决于公司的类型和规模: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股份有限公司。需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4)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其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立需要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参与决策权。董事有权参与董事会会议,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讨论和表决。
(3)监督权。董事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运作。
(4)代表公司权。在授权范围内,董事可以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和进行其他法律行为。
(7)选举和被选举权。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有权选择或被选举为董事长或副董事长。
(1)忠实义务。董事必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动准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2)勤勉义务。董事应当勤勉尽责,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3)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保守商业秘密。董事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都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6)避免利益冲突。董事在处理可能涉及个人利益的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并在必要时进行披露。
(7)赔偿责任。如果董事的行为导致公司损失,他们可能需要对公司进行赔偿。
(9)促进公司合规。董事应当推动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规性。
(10)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履行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78条、第8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可行使下列职权: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7)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8)提供情况和资料。监事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
(9)其他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且可能导致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判断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重要因素是关联关系,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和他们所控制的公司。
关联交易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关联交易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形成对股东或者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容易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8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1)关联交易的主体具有不平等性。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公司和关联方之间,交易一方可能对另一方有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双方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所以存在关联方恶意串通的可能,利用关联交易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关联交易的形式具有形式多样性。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形式:购买或者销售商品、购买或者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者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给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等。
(3)关联交易涉及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无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还是董事、高管都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有忠诚义务。利益获得方可能在获得自身利益基础上,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进而发生利益冲突关系。
(4)关联交易的后果具有双重性。关联交易既可能是公平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由于利益冲突因素和控制因素的存在,关联交易中客观上存在着不公平的风险,可能造成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和对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侵害。
公司和股东之间一般的经济往来关系有:股东出资、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股东借款、担保和抵押、股权激励、回购股份、股东贷款、关联交易、费用报销、赔偿和违约、资本变动、清算分配、投资回报、税务处理等。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进行经济往来时,应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并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有限公司盈利后,不能立即将利润分配给股东,因为利润分配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具有以下分配顺序:
(1)利润确定。公司需要在会计年度结束后,通过会计审计确定实际的利润额。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公司之前有未弥补的亏损,公司应首先使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3)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利润前需要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税后利润10%作为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4)提任意公积金。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取任意公积金(不强制),用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或风险防范。
(6)股东会决议。利润分配方案需要提交给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决定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7)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在分配利润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税法》等。
(8)时间安排。利润分配通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具体时间取决于公司的决策流程和会计审计进度。
所以如果公司盈利后不按上述顺序分配的,可能埋下后续争议隐患。在实操层面,创业企业只要股东达成一致,出具有关股东会决议后,可以直接进行分配。
分公司(Branch)和子公司(Subsidiary)是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两种不同形式,它们在法律地位、财务独立性、管理控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法律地位。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母公司(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其法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责任范围限于其自身的资产。
(2)财务独立性。分公司财务通常并入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不单独编制财务报表。子公司有自己的财务报表,其盈亏独立于母公司,但母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比例分享子公司的利润。
(3)管理控制。分公司由母公司直接管理,其业务和运营通常受到母公司的严格控制。子公司尽管母公司通过持有多数股份对子公司有控制权,但子公司在管理上拥有更大的自主性。
(4)税务处理。分公司的税务通常与母公司合并处理,可能享受某些税收优惠。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需要独立报税,可能无法享受与母公司相同的税收优惠。
(5)资本结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资本结构,其运营资金由母公司提供。子公司有自己的资本结构,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6)债务责任。分公司债务由母公司直接承担。子公司的债务通常由子公司自身资产承担,母公司的责任限于其投资额(除非提供担保)。
(7)设立程序。分公司程序相对简单,通常只需要在母公司的基础上进行登记。子公司需要按照成立新公司的程序进行,包括注册、章程制定等。
(8)业务运营。分公司业务范围通常与母公司相同或密切相关。子公司可以独立开展业务,业务范围可能与母公司不同或更广泛。
(9)品牌和市场定位。分公司常使用母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策略。子公司可能有自己的品牌和市场定位,独立于母公司运营。
一般而言,如果公司经营业态没有太多变化,又要强调经营控制权的,则以分公司为宜。反之,如果需要吸引不同地区的新投资者、需要隔离风险或者尝试新业态的,设立子公司更为合理。
伪造公司印章是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不仅会对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公司的声誉和业务运营产生长远影响。因此,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应立即采取行动,依法处理。当公司发现印章被伪造后,应尽快采取如下行动:
(1)确认损失。公司应关注损失范围,搜集、整理证据材料,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内部调查。进行内部调查,确定伪造印章的行为是由公司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所为,以及滥用印章的具体情形。
(4)合同审查。对于使用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进行详细审查,确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5)公告声明。根据情况,公司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或公开渠道发布声明,澄清伪造印章的事实,减少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并尽快通知合同相对方,及时终止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于已经发生的投入,如果相对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向公司主张赔偿。
(6)风险控制。如果伪造的印章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存在继续被使用风险的,应及时申请变更公司印章,印文内容应显著区别于原印章,尽快将印章变更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等进行备案,并声明原印章作废。同时,立即审查并加强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7)员工教育。加强员工对于公司资产和印章重要性的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8)后续监控。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和之后,持续监控相关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1)授权代表。签字人是否拥有公司的合法授权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如果员工或高管在其职权范围内或根据公司授权代表公司签字,则合同通常是有效的。
(2)合同内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3)签字人的身份。签字人是否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拥有相应权限的高管。法定代表人通常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而其他员工或高管可能需要公司的具体授权。
(4)合同形式。合同是否采用了适当的形式,比如书面形式,以及是否满足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特定类型合同形式的要求。
(5)真实意愿。合同双方是否基于真实意愿签订合同,没有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6)合法程序。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必要的合法程序,必要的审查、批准和备案程序。
(7)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是否满足了生效所需的条件,如必须的签字、盖章等。
(1)房屋的合法性问题。比如是否是违章建筑,所以需要查明权属证书。如果是违章建筑的,那么应该在合同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如拆除及相关补偿费用)作出有关约定为宜。
(2)转租期限问题。如果是承租二房东物业的,需要注意承租期有没有超过一房东和二房东的租赁期,如果无法核实的,也同样需要设置有关条款保证自身权益。
(4)房屋用途限制问题。科技企业不同于服务性企业或一般商业,可能会涉及环评、安评、能耗标准、单位面积承重等与企业自身经营和发展需求密切相关的要素,因此对于此类的要求与标准经核实后,需在房屋租赁合同内明确约定,以保证自身权益和避免因“将就”而导致的无法使用损失。
购买发票一般属于“逃税罪”的一个手段行为。但依照《刑法》规定,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购买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型”的违法行为,进而存在被直接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类犯罪的可能性。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针对的是虚构交易事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购买发票行为如果是用于虚构交易、骗取税款,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可能构成相关犯罪。
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最终倒闭并欠下债务,创始人是否需要个人偿还债务,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企业类型、责任范围及法律法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通常情况下股东不需要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也通常是有限责任,即限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价值。
(4)合伙企业。除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之外的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创始人个人行为。如果股东个人以个人名义进行了担保或承诺偿还公司债务,需要个人偿还债务,与企业无关。
(6)公司出资不实。如果创始人未能按照约定实际缴纳出资,可能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7)欺诈或不当行为。如果创始人参与欺诈、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债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8)公司清算。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能会追索到股东,但这通常限于特定情况和法律规定。在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如果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责任,可能需要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9)破产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可能会限制债权人对股东的追索权。
(10)股东滥用权利。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法院判决。如果法院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那么股东可能需要偿还债务。
(12)债权人追索。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公司股东有不正当行为,如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可以向股东追索。
公司申请注销是个复杂的法律过程,涉及多个关注点,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考虑因素:
(2)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清算,确保清算过程符合公司内部规定。
(3)股东会决议。获得股东会关于解散和清算的决议,这是启动注销流程的前提。
(4)清算组成立。成立清算组,负责公司的清算事务,包括财产评估、债权债务处理等。
(5)财务清算。公司需要进行财务清算,包括收回应收账款、支付应付账款、处理存货和固定资产等。
(6)税务结算。完成所有税务申报,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并缴纳应缴税款。
(7)员工安置。妥善处理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转移等问题。
(8)合同履行或终止。处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是履行完毕还是与对方协商终止。
(9)债权人通知。依法向债权人发出公司解散和清算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告。
(10)债务清偿。公司需要清偿所有债务,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等。
(11)资产分配。在清偿债务后,按照法定程序和股东会决议分配剩余资产给股东。
(14)工商注销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包括清算报告、税务清算证明等文件。
(17)法律诉讼和争议解决。处理公司可能涉及的法律诉讼和争议,确保没有未解决的法律问题。
(18)后续监督。即使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管理层可能仍需对某些事项承担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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